作為一種有效的公共治理手段,信息監管正被廣泛應用于各個行政執法領域。網約車平臺掌握著司機、車輛和乘客等全面信息。個別平臺運營商采取各種手段抵觸或變相規避政府監管。現實中,線上線下車輛、駕駛員信息不一致,平臺接入無證車輛、無從業資格證人員上路運營等現象屢禁不止。政府要對其進行有效監管,必須掌握充分、準確的信息。如何實現平臺企業與政府監管平臺數據共享,是亟待破解的難題。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要強化市場監管,建立完善監管平臺,強化全過程監管。由交通運輸部、工信部等七部委聯合發布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平臺;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各地在制定地方實施細則中,也有相關要求。只有政府主管部門掌握了網約車平臺運營的準確、全部的信息,才能實現有效監管。
當然,政府獲得平臺的運營信息之后也應當加強管理,不得侵害平臺公司利益。《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4條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至于是否開放、如何開放可能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數據,則應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實施。網約車運營信息可能涉及商業秘密,但并不是所有的運營信息都是商業秘密。平臺應當以公共利益為先,不能單純以商業秘密為由拒絕向政府開放相關運營數據,妨礙政府實施監管。
從現實出發,有效落實網約車線上監管政策及規定,可以考慮以下路徑:
落實平臺主體責任,真正實現聯合監管。根據現有立法,如《網絡安全法》《電信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平臺違反法定義務承擔的責任,包括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直至吊銷許可證乃至營業執照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等形式的法律責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規定,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屬于部門規章,效力層級有限。因此,需要交通運輸、發展改革、價格、通信、公安、人民銀行、稅務、網信等多部門盡快建立健全聯合監管機制,根據法律法規和法定職責,對網約車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視情節輕重,對平臺公司采取關閉網站直至吊銷許可證乃至營業執照等措施。
建立強制信息共享責任制度。雖然目前相關規定明確,政府和平臺公司要實現信息共享,但并未規定相關責任。實踐中,平臺不報送信息、不按照要求報送相關信息,或者報送信息不實的情形大量存在。建議在相關法律法規修改時,增加網絡交易經營者的強制信息共享義務。平臺公司拒絕或不如實向監管部門共享運營信息的,應當由平臺公司的負責人承擔相應行政責任直至刑事責任。在此方面,美國相關立法可借鑒。美國加州在網約車相關法律中明確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加入加州機動車管理部門的違法通知項目,以便及時更新駕駛員的犯罪、交通事故、拒載等事項;同時,網約車平臺公司每年應當以Excel等電子表格形式向監管部門提交運營、保險、交通事故等相關情況報告,該報告應當包括平臺公司官員(CEO)的簽名,保證報告內容準確且無重大遺漏,否則將依據加州法律規定面臨偽證罪處罰。
實施信用監管,加強聯合懲戒。2015年出臺的《國務院關于“先照后證”改革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意見》中明確,加快推進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設,推進政府部門、行業協會、社會組織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強化信用對市場主體的約束作用,構建以信息歸集共享為基礎,以信息公示為手段,以信用監管為核心的監管制度,讓失信主體“一處違法,處處受限”。不少地方也已在推行信息信用監管機制,失信聯合懲戒在多個行業得到了成功應用,目前集中推行的三種信息信用監管方式分別是:違法事實公布、行政“黑名單”和失信聯合懲戒。因此,應當盡快建立健全網約車經營服務誠信監管機制,對網約車公司、駕駛員建立誠信記錄,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現部門間信息共享。對網約車平臺公司實施行政處罰的,可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建立對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責任主體及其主要負責人實施聯合懲戒,真正做到“一處違法,處處受限”。
發揮地方立法作用,提升立法層次。目前,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的執法手段有限,缺乏強制措施,需要通過立法解決。比如,盡快修改《道路運輸條例》,將出租汽車管理納入其調整范圍。地方立法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相關立法,如前不久經過審議的《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草案)》,將五類行為納入非法客運的范圍。草案在國家和北京市相關立法規定罰款處罰的基礎上,設定了扣押車輛的強制措施,防止出現“邊交罰款、邊干黑活”的情形;設定了沒收車輛的強制措施,以提高違法成本,加大打擊力度。同時規定,執法部門應當將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記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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