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
按照《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規定》(國務院令第709號)關于取消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營運證、駕駛人員從業資格證以及企業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有關要求,部修訂發布了《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17號,以下簡稱《貨規》)。為做好《貨規》的實施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取消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營運證、駕駛人員從業資格證以及企業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有關工作要求
(一)原有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從業資格證件無需辦理換證、補證、簽注誠信考核等級等相關業務。對于同一從業資格證件上標注多種從業資格類別的,無需保留普通貨運從業資格的,可到原發證地相關部門重新換領相應的從業資格證件。
(二)原持有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從業資格證件,但其持有的機動車駕駛證可駕駛總質量4500千克以上車輛的駕駛員,可自主選擇換領相應普通貨運從業資格證件,原發證地相關部門依個人申請,免費重新核發從業資格證件。
(三)對于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貨運經營的,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不得對該類車輛駕駛員以“未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件,駕駛道路客貨運輸車輛”等為由實施行政處罰。
(四)對于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不得以“未按照規定的周期和頻次進行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為由實施行政處罰。
二、關于取消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許可的有關工作要求
按照《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9〕6號)關于取消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許可的決定要求:一是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停止對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進行許可;二是對于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活動的,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不得以“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等為由對其實施行政處罰。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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