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嚴格落實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通知》要求,針對企業“1+4”掛靠運營行為,深入開展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掛靠運營清理;全面核查、嚴厲打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和裝卸管理人員“無證上崗”違法違規行為,并加強對相關從業人員培訓教育;全面檢查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專用車輛維護、檢測、使用、管理以及審驗等制度落實情況;指導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與風險防控制度,對安全隱患突出、隱患整治不力、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吊銷相關營運資質。
二是提升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裝備本質安全水平。《通知》明確,交通運輸部將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聯合部署開展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車安全隱患專項整治,有序推進治理工作。同時,明確《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營運車輛安全技術條件》(JT/T 1285—2020)自2021年5月1日起全面實施,要求技術支持單位做好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技術核查,要求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道路運輸車輛達標管理為載體,把好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準入關。
三是強化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全過程安全管控能力。《通知》要求,加快建立應急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對危險化學品托運、裝載(充裝)的聯合監管制度,進一步明確各自監管職責,依法嚴厲打擊危化品非法托運、違規裝載(充裝)等違法違規行為;加快建立公安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交通違法違規行為信息通報機制,對安全隱患突出、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嚴肅處理,直至吊銷相應的資質資格;積極推動地方政府規范建設、管理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專用停車場。切實強化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過程安全管控;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按照職責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路線安全風險排查和隱患治理。對事故多發和交通安全嚴重隱患點段,及時報告并建議地方政府采取有針對性處置措施。
四是構建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全鏈條安全監管長效機制。《通知》要求,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主動向當地人民政府匯報,進一步明確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的監管職責,切實強化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全鏈條安全管理;嚴格落實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運單制度,加快建設完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監管系統,加強數據共享與應用分析;研究建立完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違法違規行為“黑名單”制度。交通運輸部將加快修訂《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進一步完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分類分級監管及退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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