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2016年4月7日第7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交通運輸部發布了《關于修改〈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36號),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本次發布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主要作了如下修改:
一是將第十條“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修改為“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刪除第十七條。修改是為了深入貫徹《國務院關于“先照后證”改革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意見》(國發〔2015〕62號)的相關要求,切實落實“先照后證”改革,按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規范審批行為,實現審批行為的公開便利。將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后置審批事項,有利于提高登記審批效率,降低市場準入門檻,推動監管方式創新,促使監管重心由事前向事中事后轉移,全面提高市場監管效能。
二是將第八條第(一)項第2目修改為:“專用車輛的技術要求應當符合《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有關規定。”。刪除第3、4目;將第十條第(四)項中“車輛技術等級證明或者車輛綜合性能檢測技術合格證明”修改為“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結論”;將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中“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修改為“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刪除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二條。修改是由于《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2016年第1號)包含了以上內容并且對相關規定作了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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