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近年來,我國越來越多的地方在城市交通管理中重視“社會協同”,多個省市積極探索“政府主導、多部門協同”的道路交通管理新模式,比如四川就確立了“政府+若干部門+公安、交通”的綜合治理模式。 針對這種創新做法和思路,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對其他國家和地區的道路交通管理體制進行了調研,并對調研結果進行了歸納梳理。 世界多數國家的道路交通管理體制都經歷了從單一部門管理到綜合管理的改革與探索過程,道路交通管理職責逐步由分散走向集中統一。之所以進行這樣的改革和探索,主要原因在于“單一體制”難以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也不利于形成監管合力。 現狀:目前世界上的道路交通管理體制主要有哪些? 目前,世界上的道路交通管理體制主要有兩種類型:“大部制”管理體制和設立專門協調機構的體制。 “大部制”管理體制 這種體制以美、英、德等國家為代表,主要特點是建立綜合的交通運輸部門,統管全國的道路、鐵路、航空、航運等各類運輸事務和交通安全工作。警察部門則主要負責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執法,與交通運輸部門職責分工明確,彼此相互配合。 美國:在聯邦層面,美國由聯邦交通運輸部統一主管全國道路、鐵路、水運、航空等各類運輸事務和交通安全工作。具體負責全國交通管理法律政策的制定與監督實施,包括道路規劃、建設管理,車輛及駕駛人管理,運輸市場管理等。各州則按聯邦政府的模式建立各州的交通運輸廳,管理轄區內交通運輸和交通安全工作,其中,州運輸廳下設機動車輛管理局,負責機動車輛及駕駛人管理方面的具體行政事務。 在執法層面,交通執法由警察部門負責。美國聯邦及大多數州不設專門的交通警察機構,沒有專職交通警察,而是采用一警多能模式,綜合管轄治安、刑事、交通等。警察參與交通管理,主要是負責路面交通案件執法和協助開展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工作。 英國:英國由運輸部統一負責道路、鐵路、水運和航空等各類運輸事務和交通安全工作,其在道路交通方面的主要職責是道路規劃、城市和公路交通組織、減少道路交通事故傷亡、機動車登記與牌證核發、駕駛人培訓與考試、駕駛證核發以及減少交通對環境的影響等方面。 在執法層面,英國交通警察主要職責包括四個方面:一是查處交通違法犯罪案件,協助其他警種查處違法犯罪行為;二是勘察交通事故現場、分析事故原因、提交事故調查報告;三是處理公眾關于交通管理方面投訴;四是配合反恐工作。 其他國家和地區:與美英“大部制”體制類似,俄羅斯、加拿大等國也都是由綜合的交通運輸部門(如聯邦運輸部)來統管全國道路、鐵路、航空、航運等各類運輸事務和交通安全工作。 其主要不同體現在警察部門的職責方面。以俄羅斯和加拿大為例,俄羅斯的警察部門主要負責道路交通安全執法、駕駛證的考試和發放、汽車設備和拖車的國家技術檢查、汽車道路運輸通用標準的登記等工作;而加拿大的交通警察只負責交通指揮和交通事故處理,行使“現場”執法權。 設立專門協調管理機構的體制 這種體制以法、澳、日、巴西等國為代表,主要特點是成立由道路交通安全相關部門共同組成的專門協調機構(如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負責制定全國的交通安全戰略規劃,協調各部門開展工作,監督和評估各部門的工作成效。警察部門主要負責道路交通安全執法和教育等工作。 日本:日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最高機構是全國交通安全對策會議,由內閣總理大臣任會長,各都、道、府、縣也設立相應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制定全國的道路交通安全計劃,并推進該計劃實施;針對道路交通安全重大事項,設立專門委員會進行調查;審議相關部門制定的道路交通相關政策規劃,并推動相關道路交通安全措施的實施;協調內閣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職能部門。 警察部門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路面執法,另外還包括駕駛人考試發證,以及交通信號、標志等有關交通安全設施方面的工作。 法國:由全國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負責全國范圍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總理親自擔任委員會的負責人,成員主要包括交通與設施部、教育部、司法部、衛生部等。其主要職責是分析交通事故、制定各項道路交通安全政策、提出具體解決交通安全的措施、制定交通安全標準和交通管理工作規范。 交通執法和管理則主要由國家憲兵(隸屬國防部)、國家警察(隸屬內政部)和城市警察共同負責,憲兵管理10萬人以下規模的城鎮道路及高速公路;國家警察管理10萬人以上規模的城市道路;城市警察經內政部授權后,承擔部分城市交通管理職責。三方分工不同,獨立行使職權,但同時也密切協作和配合。 其他國家和地區:此外,還有多個國家也實行類似的道路交通管理體制,都是設立由多個部門和單位組成的綜合性協調管理機構,如交通委員會(巴西)、交通安全協調委員會(意大利)、交通安全聯席會議(澳大利亞、新西蘭)等。雖然機構名稱各不相同,具體職責也各有差異,但是他們的一個重要職能卻是一致的,那就是:組織協調警察、交通、路政、司法、科研等相關部門和單位,共同研究解決道路交通安全問題。 效果:各國對道路交通管理體制進行的完善和改革有效嗎? 經數據對比分析,多數國家和地區在經過道路交通管理體制改革之后,綜合管理和協調更加順暢,道路交通安全環境得到有效改善,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和預防。 美國:1967年道路交通管理體制改革之前,美國每億車公里交通事故死亡率逐年升高,從1961年的4.9%升高至1966年的5.6%;從1967年管理體制改革到1977年的10年間,每億車公里交通事故死亡率從5.26%逐年下降到3.26%,2008年這一數字已經降至1.25%。 英國:2002年改革之前事故死亡數為3431人,其后逐年下降,至2013年死亡人數為1713人,相比2002年下降了50.04%。世界銀行統計的數據顯示,2000年到2010年的十年間,英國十萬人交通事故死亡率從6.1%下降至3.1%,十億車公里交通事故死亡率從7.3%下降到了3.7%。 日本:1970年日本成立交通安全對策會議后,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明顯下降,從1970年的16765人降至8466人,降幅為49.5%。2001年日本成立國土交通省,至2010年,十萬人交通事故死亡率從2000年的8.2%降至4.5%,十億車交通事故死亡率從2000年的13.4%降至7.7%。 法國:根據世界銀行的統計,法國自上世紀70年代至今,道路交通事故逐年減少,1970年、1980年、1990年、2000年、2010年的十億車公里交通事故死亡率分別為90.4%、44%、25.7%、15.1%、7.1%;十萬人交通事故死亡率也從1970年的32.6%降至2010年的6.4%。 此外,澳大利亞、新西蘭等國在進行道路交通管理體制改革后,道路交通安全形勢也都出現明顯好轉,無論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還是十萬人交通事故死亡率,都出現了較大幅度的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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