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交通運輸局(委)、公安局、安全監管局、旅游發展委(局):
為切實做好駕駛員安全管理工作,強化管理手段,增強駕駛員安全意識,加大源頭管理力度,確保營運駕駛員記分工作順利實施,根據《四川省道路運輸條例》《四川省道路營運駕駛員記分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記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四川省道路營運駕駛員記分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執行。現將有關事項一并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各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把貫徹實施《記分辦法》作為當前一項重要的工作任務,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統一部署,有計劃、有步驟、有重點地組織實施;要制定具體實施工作方案,明確目標任務、工作措施和要求,落實經費和人員,確保道路營運駕駛員記分管理工作順利推動。
二、落實責任、完善聯動機制
各地各部門要明確道路營運駕駛員記分管理工作職責和要求,細化任務、明確分工、層層落實責任,將該項工作開展情況納入2017年度安全重點工作,并加強工作推進落實情況監督考核。各級交通運輸、公安、安全監管、旅游發展等部門要建立“聯動機制”,統一思想,上下聯動,部門互動,完善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信用聯合懲戒機制在記分管理工作中的運用。各級公安交警部門、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應分別將查處的道路營運駕駛員交通違法、公路超限的事實和處罰(含復核變更、撤銷)結果等相關信息,按規定推送、抄告至同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各級安全監管、旅游主管部門應及時將日常檢查中發現的營運駕駛員違法違規行為線索抄告同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記分工作的實施。
三、加強信息化建設、強化基礎保障
交通運輸廳道路運輸管理局要進一步加快“四川省道路營運駕駛員記分信息管理系統”“記分信息查詢系統公眾服務平臺”“四川省道路運輸重點監控從業人員學習考試平臺”的建設及違法違規駕駛員培訓學習大綱、考試大綱、考試管理等配套制度的制訂;抓緊完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重點監控名單”“道路運輸行業禁止進入名單”,與“四川省普通公路治超信息管理系統”、“四川省高速公路交通執法綜合業務系統”、“四川省重點機動車及其駕駛人安全管理信息共享平臺”實現接口互通、數據共享,為記分工作的順利推進提供基礎保障。
四、加強宣傳培訓、強化過渡時期工作開展
按照《四川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學習宣傳<四川省道路營運駕駛員記分管理辦法>等道路運輸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通知》(川交函〔2017〕289號)要求,各級各部門要充分利用電視、網絡、報刊等新聞媒體和標語、展板等方式進行廣泛宣傳,營造良好氛圍。交通運輸廳高速公路管理局、公路局、道路運輸管理局要按《記分辦法》職責分工和管理措施要求,分別組織開展培訓,確保全省交通運輸系統廣大干部職工特別是全體運政和高速公路交通執法人員熟練掌握《記分辦法》,在工作中正確運用和施行。
目前,“四川省道路營運駕駛員記分管理信息系統”正在緊張有序的建設中,各地各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記分管理實施細則,建立道路運輸營運駕駛員記分管理臺賬,并將違反《記分辦法》規定的道路營運駕駛員違規行為記錄在案,待系統建立完善后及時錄入記分系統。
附件:1.四川省道路營運駕駛員記分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2.四川省道路營運駕駛員違法違紀行為代碼
3.記分執法文書
四川省交通運輸廳 四川省公安廳
四川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四川省旅游發展委員會
2017年7月6日
附件1
四川省道路營運駕駛員記分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明確全省道路營運駕駛員記分管理部門職責,規范工作流程、內容,統一文書格式,根據《四川省道路運輸條例》《四川省道路營運駕駛員記分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記分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針對營運駕駛員在從業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采取現場和非現場的方式,開展記分工作,實施動態管理。
第三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旅游部門、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依法開展記分管理。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為具體記分實施機構。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建立四川省道路營運駕駛員記分管理信息系統,與高速公路交通執法、重點機動車及其駕駛人安全管理信息共享平臺等系統實現信息共享。建立四川省道路營運駕駛員記分信息公眾服務平臺,供管理部門、運輸企業、營運駕駛員查詢記分信息。
市、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營運駕駛員的記分工作,制定記分工作制度,定期進行記分統計分析,開展有針對性的整治。
上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對下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記分工作的指導、檢查、監督。
第五條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高速公路封閉區內營運駕駛員的記分工作,制定記分工作制度。
第六條 公路路政管理機構負責普通公路超限超載治理工作中查處的營運駕駛員違法違規行為信息抄告工作,制定記分抄告工作制度。
第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將查處的道路營運駕駛員交通違法事實和處罰結果等相關信息,記入“四川省重點機動車及其駕駛人安全管理信息共享平臺”,按規定推送至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八條 安全生產監管、旅游主管部門負責將日常檢查中發現的營運駕駛員違法違規行為的線索向同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抄告。
第九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負責動態掌握本單位營運駕駛員記分情況,不得招聘被列入“道路運輸行業禁止進入名單”的營運駕駛員,發現已聘駕駛員被列入“道路運輸行業禁止進入名單”的,要即時解聘;將本單位已列入“道路運輸從業人員重點監控名單”的營運駕駛員作為重點監控對象,應暫停上崗,督促其參加學習考試。
第三章 記分工作
第十條 現場記分是指記分實施機構在日常監督檢查中,對現場發現的營運駕駛員道路運輸違法行為進行的記分;非現場記分是指記分實施機構通過舉報、暗訪、部門抄告、推送等方式發現的違規行為進行的記分。
第十一條 現場檢查、監督檢查、暗訪暗查等方式發現的營運駕駛員違法行為,由發現地記分實施機構執行記分工作。
通過衛星定位監控系統平臺、安全與服務微信平臺等舉報投訴方式發現的違法行為,由車籍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查處核實后執行記分工作。
第十二條 執行現場記分時,記分實施機構應在現場取證,出具“記分通知書”。當事人對記分無異議,并在“記分通知書”備注欄簽字確認后,可現場送達“記分決定書”,在記分系統完成記分工作。
當事人對記分有異議的,應當在3日內向擬記分機構進行陳述申辯,逾期未申請陳述申辯的,視為無異議。記分實施機構應制作“記分決定書”送達給營運駕駛員,在記分系統完成記分工作。
第十三條 執行非現場記分時,記分實施機構應在證據收集完整后,制作“記分通知書”,告知駕駛員。營運駕駛員在收到通知書的3日內未申請陳述申辯的,記分實施機構應制作“記分決定書”送達給營運駕駛員,在記分系統完成記分工作。
公安交警部門推送的交通違法違規行為,由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核發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執行。核發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在收到推送信息的5日內完成記分工作。
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應將查處的道路營運駕駛員違法違規行為信息及處罰決定等相關材料抄告至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核發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在收到抄告信息的5日內完成記分工作。
第十四條 記分實施機構收到駕駛員的復核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營運駕駛員的違法違規行為被依法撤銷或變更的,記分實施機構應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糾正。
第十五條 公安交警部門、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抄告的營運駕駛員的違法違規行為被依法撤銷或變更的,應在自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撤銷、變更信息抄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收到變更決定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糾正。
第十六條 記分實施機構在執行記分時,應通過系統將記分信息推送至所在道路運輸企業。
第十七條 記分實施機構依據“交通行政執法規范”和“四川省道路營運駕駛員違法違規行為記分代碼”開展記分工作。
“記分通知書”、“記分決定書”應載明被記分當事人的權利。
“記分通知書”、“記分決定書”可以通過記分系統以短信、郵件等方式送達,或聯系所在運輸企業代為送達。
第四章 記分管理
第十八條 道路營運駕駛員在一個記分周期達到20分及以上的,由核發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2個工作日內進入吊銷程序,依法吊銷其從業資格證(含該駕駛員所有從業類別,危險貨物運輸押運員證和裝卸管理員證除外)。在完成行政處罰的當日,將其列入“四川省道路運輸行業禁止進入名單”,并在本級道路運政官方網站上進行公示公告。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接受被列入“四川省道路運輸行業禁止進入名單”的駕駛員申請辦理從業資格證。
除終身禁駕的駕駛員以外,3年期滿后,記分系統自動從“四川省道路運輸行業禁止進入名單”中移除。
第十九條 外省籍營運駕駛員在一個記分周期達到20分以上的,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將違法行為和記分情況,抄告其從業資格證核發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記分系統自動將其列入“四川省道路運輸行業禁止進入名單”,3年內不得駕駛四川籍客貨運輸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 道路營運駕駛員在一個記分周期達到15分以上(不滿20分)的,記分系統自動將其列入“道路運輸從業人員重點監控名單”,作為重點監控對象。
(一)核發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在2個工作日內,向記分當事人發出“記分學習通知書”,并抄告所在運輸企業。“記分學習通知書”可以短信、郵件等方式告知當事人,同時在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官方網站進行公告。
(二)記分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記分學習通知書”的15日內,參加從業資格證核發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的培訓,也可通過“四川省道路運輸重點監控從業人員網絡學習考試平臺”,參加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的安全生產、道路運輸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
(三)記分當事人在完成規定的學時后,可到從業資格證核發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參加考試,也可在“四川省道路運輸重點監控從業人員網絡學習考試平臺”考試。考試通過后,記分予以清除。記分周期期滿后,從“道路運輸從業人員重點監控名單”中移除。
(四)記分當事人在被列入“道路運輸從業人員重點監控名單”期間,暫停辦理其從業資格轉籍、補證、換證等業務。
(五)未按規定參加學習并通過考試或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周期。
第二十一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將道路營運駕駛員記分情況納入道路運輸企業的安全生產狀況評估和質量信譽考核范圍。
第二十二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現道路運輸經營者違反規定,聘用不應聘用的駕駛員、繼續使用應解聘的駕駛員,應督促運輸企業立即整改,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四川省道路運輸條例》等規定,責令道路運輸經營者停運整頓。
第二十三條 記分實施機構在現場檢查中發現道路營運駕駛員已記滿20分仍在從業的,應當依法責令其停止從業行為,并抄告所在運輸企業及核發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二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將記滿20分及以上的營運駕駛員記分情況作為失信記錄,推送至交通運輸信用平臺和社會信用平臺,在“信用交通”網站和“信用中國”網站及時公布,實現對營運駕駛員違法行為的聯合懲戒。
第二十五條 記分實施機構應當建立記分管理制度、明確工作職責,做好記分的錄入、統計分析等工作,確保記分錄入及時、記分數據準確。
第二十六條 記分周期為12個月,自從業資格證初次領取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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